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
服务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法规规章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是指通过互联网站、应用程序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客、公众账号、即时通信工具、网络直播等形式,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、宗教知识、宗教文化、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,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、转载服务、传播平台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。
第三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适用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章 行政许可
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应当具备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件,并取得行政许可。
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。
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宗教信息审核人员(以下简称审核人员)。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;
(二)熟悉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,通过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;
(三)具有承担审核任务的文化素养、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;
(四)未兼任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审核人员。
第七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,可以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、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。
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应当进行现场核查。
第八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,应当制发《行政许可决定书》及统一编号的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许可证),许可证有效期3年。
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,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:
(一)单位名称;
(二)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(三)地址;
(四)审核人员;
(五)服务类别;
(六)服务形式;
(七)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申请变更许可证,应当填报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》,并区分情况提供相应材料:
(一)变更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地址的,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;
(二)变更审核人员的,提供变更原因说明及拟任审核人员的身份证件;
(三)变更服务类别、服务形式的,提供变更原因说明。
变更后的审核人员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。
申请增设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,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、用户协议范本、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。
第十一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,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作出批准决定的,核发新证、收回原证。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变更后的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不变。
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,除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以外,变更其他事项的,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第十三条 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30日内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,提交注销申请书,交回原证:
(一)主体终止的;
(二)不再具备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件的;
(三)因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。
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注销申请后,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。
第十四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、变更、注销时,应当公示相关结果,并同步调整电子证照。